2005年8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个税法修正案能否缩小贫富差距
  【核心提示】工薪阶层历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流,而那些高收入的“富人”是否真正为他的高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呢?这是多年来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个税法的修正旨在调整起征点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为此,本期《看法》特请相关嘉宾来谈谈他们对个税法修正的看法。
    
  【过去时】
  一位学者对个所税制的看法

  面对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更多思考。不少人用基尼系数来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高于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此强调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的严重性。前一阶段关于“富人不纳税”现象的广泛讨论,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在理论上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对象,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呼声不绝于耳。有的甚至把社会公平的实现寄希望于设计一套完美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为这样,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就可以得到遏制。
    我认为,这种主张陷入了一个误区。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实对此作出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尽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超额九级累进税率,设计了调节功能,但这种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相反,它所发挥的是一种“逆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之所以导致这种状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与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相关。(刘尚希)
    
  【现在时】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进入立法程序

  为适应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8月23日至2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只是小改
    嘉宾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 潘亚岚
    
  【明镜周刊】潘老师,请你给我们谈谈我国个税法的立法情况和这次修正案的内容。
    潘亚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当时只适用于对外籍个人征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个体工商户和中国公民征收,形成了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部法律法规;1993年,对这三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后,建立了一部既适用于中、外籍个人,也适用于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实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次是该法的第三次修正。
    据悉,该法这次只是小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额的提高将使一部分低收入人群不再负担个人所得税;二是改分类课征制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劳务等经常性收入,在分类分别缴税的基础上,年终将收入合计确定所得额和适用税率,由本人二次申报纳税。显然,收入合计总额确定的税率要高于分类计税确定的税率,这就意味着这些高收入人群将增加税收负担。
    【明镜周刊】那么,这次个税法修正对我们的经济收入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像我们浙江这样的经济富裕地区会有什么变化?
    潘亚岚费用的扣除额指的是工资薪金中可以免税的基本生活费(即免征额)。在大多数国家中,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如按所赡养人口的多少扣除的生计费、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按揭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等实际支出水平分别确定,而我国对费用的扣除额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与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无关。免征额多少合理?判断的依据是免征额能否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它不是高低收入水平的分界线。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的地区差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可能会赋予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一定的浮动权。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经济发达省份实际执行的免征额大多已超过法定的800元,浙江省可以加上从收入中扣除的通讯费补贴、误餐费补贴、差旅费补贴,实际扣除额在1500元以上。
    【明镜周刊】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制度。那么,你认为怎样才能真正做到“让富人多纳税,让穷人少纳税”呢?
    潘亚岚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于老百姓的工薪收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即所谓来自于“穷人”的收入;10年前先富起来的股民、近几年先富起来的炒房客和房东们在国家鼓励发展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优惠下几乎没有负担过个人所得税,即投资和投机收入没有缴税;而私营企业主等高收入阶层由于个人收入支付体系的不规范,使税收征管乏力,实际只负担了很少的税。解决穷人多缴税、富人少缴税现象关键在于个人支付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而这又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本次个税修法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税收是调节贫富的经济杠杆
    嘉宾浙江省国税局特邀监察员、经济学硕士 童松青
    
  【明镜周刊】童先生,有人说现在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在逐渐拉大,这会使社会公平遭到破坏。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童松青我们的基尼系数已经拉得很大了。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手段,遇到了该“劫富”的时候了,当然,“劫富”是为了“济贫”,是为了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明镜周刊】这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如果修正案得以通过,你认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否会进一步加强?
    童松青近20年来,我国的税收行政部门从来没有停止过改革的步伐。浙江省国税局在历年的行风评议中始终是位于前几位的,对于这样一个执法部门来说,是极其不容易的,当然,也不能满足于现状。新的法律要出台了,希望是一部更好的法律,但好的法律还得靠人去执行,执行得好才能被公众认为是善法。
    【明镜周刊】那么,你认为税收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呢?
    童松青我认为税收部门还应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我们处在一个剧变的时代,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尤其是对于富人这个阶层的税收,如何保证能收进来,少漏甚至不漏,是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可以举个例子:对于高消费场所这个富人的娱乐场,我们可不可以研究增收高消费税的税种?我们在征税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征收效率?简单地说,花8元的征收成本去收10元的税,那是傻瓜才会干的事。我们既要节约成本,又要想法设法去征得个人的税,这就是一道难题,需要我们去破解。
    二是加强对偷税抗税的惩罚。我们的法律已经对此设置了一些处罚规则,比如征收滞纳金、罚款,甚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认为实践当中要掌握的是根除“刑不上大夫”的观念,不管是谁,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更不能专捡软柿子捏,把处罚的予头只对准中低收入阶层。
    三是用好用足税法赋予的强制措施。在征税过程中,绝不能心慈手软,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扣押的要扣押,该冻结的要冻结,税收保全措施是很有威慑力和影响力的措施,要强化实施。
    四是要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要让税法深入人心,让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应尽义务,不纳税可耻。同时也要提高税收支出的透明度,让公民感觉到自己纳的税用在了刀刃上,用在了公共支出上。要树立一些纳税光荣的典型,每年也排些个税缴纳排行榜,在政策上也给予一定倾斜。
    
  实现社会公平要看社会的发展
    嘉宾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法规处干部 高飞跃
    
    【明镜周刊】公务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一,你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内容了解多少?
    高飞跃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收入作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作为一种“调节器”,在国家财税以及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里,计税依据为本人每月收入额减去800元后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合并计税。在一段时期内,这种设定标准对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增加国家财税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高收入者逐渐增多,虽然我国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但是由于各种差异的存在以及对资源占有的不公平,导致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对部分高收入者,国家一方面要保护其合法收入,以促进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对其收入进行适当的调节,以达到“兼顾公平”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来讲,是能够利用的、惟一的、合法干涉个人收入的手段,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设定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标准设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明镜周刊】有人说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意义之一,就是可以增加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高飞跃我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其他一系列标准的设定,虽然对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起码应当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相适应。此次全国人大之所以将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也就说明原来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对起征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能够更有效地对高收入者进行合理地征税,同时,对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适当减轻其负担,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总之,我认为,适时、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要想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只有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才有条件去谈。